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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重点是什么?
2019年9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网络平台道路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将“无车承运”更名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简称“网络货运平台”。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申请网络货运平台的企业总数已超过1000家,而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合格并获得网络货运经营许可证的不足十分之一。可见,与无车承运试点相比,2020年网络货运的审批门槛有了大幅提高。此外,《办法》的颁布也正式确立了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体系,不难看出,《办法》的出台促使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承担了更大的责任与义务。
网络货运的监管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011运输安全
①运输货物:违规承运危险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
《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这应当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承运危险货物(符合豁免要求的除外)。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运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托运人拒绝安全查验的货物。
②人车资质:委托未取得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车辆和驾驶员从事运输
《办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对实际承运车辆级驾驶员资质进行审查,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具备合法有效营运资质、驾驶员具有合法有效从业资格证。
③超限超载:强令、指示实际承运人超限超载运输
《办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④公共安全:未对托运人身份查验登记,未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
《办法》第九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一致。第十二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互联网平台应借入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检测系统,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包括实际承运人、车辆、驾驶晕的基本信息,运输起讫点、收发货时间、货类货重、运输费用、路桥通行费发票信息等。
⑤主体责任: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到位
《办法》第十三~十七条规定: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当下去承运人责任保险、保证金、保函等措施,充分保障托运人合法权益;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登记,如实记录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加强对实际承运人运输安全、服务质量的管理,建立对实际承运人的服务评价体系。
02税收风险
监管核心:交易真实性
监管手段:监测数据的交叉比对
关注重点:平台间相互不得委托运输(刷单开票);轨迹异常、资金流水异常(虚假运单)
网络货运经营过程中的核心之一就是“数据与信息的真实性”,在中国政策中都有规定强调,网络货运经营这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不得相互委托运输服务,要加强对运输交易全过程的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采取承运人责任保险等措施,有效规避风险。
税收方面:在税收征管中,要求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开增值税发票;确保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的管理真实性和准确性,及时核对余额;对发货人、托运货物的名称、数量等真实信息进行仔细核对和登记,并将有关资料保存进行检验,这些规定都在强调在经营中方方面面都须具有真实性。
03行业稳定
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的监管来促进行业的稳定,关注重点将是:平台随意调价、收费损害货车司机权益引发的群体性矛盾 。网络货运企业应建立重大政策调整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预案,承担行业维稳的社会责任。
网络货运平台的出现,目的是改变目前国内大量货车空转、货运信息处理效率低下的现状,为货主和司机提供最直接的沟通平台。无论是司机还是货主都会以最公平的方式去运营,让司机更有尊严的赚到更多的钱,让货主企业通过系统深度运营重构企业内部流程,标准化流程,提高核心竞争力,为政府提供更多运营数据,更好的监管整合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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