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 大连市市场监督局发布提示函
央广网大连9月2日消息(记者 王松)2日,大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全市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者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和群众身体健康,现提醒全市食品经营者要牢固树立食品安全风险意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一要规范主体资质。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表)等主体资质,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二要开展自查自纠。建立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或者自查发现问题,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三要加强过程管控。应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定期自查等法律责任和义务,严格查验供货者资质,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把好“进、销、存、退”四个关口,依法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不采购、不加工、不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无合法来源的食品。采购进口水产品要严格查验海关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核对原产国、品种、数量和批次等信息,严把源头采购关,切实做到批批查验。
四要建立查验记录。应记录所采购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要求,加大对进口水产品生产加工企业、贮存企业、日料店等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业态的督导检查频次,对督导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全力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购买食品时,如遇食品安全等违法行为,可直接拨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向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