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违法成本守好食品安全红线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是人们最为关心的社会问题。
党和政府始终强调,要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但近年来,一些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见诸报端。
近期,相关部门通报上海一家餐厅为了提高菜品色泽,竟然在食物里添加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食品添加剂。
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全国人大代表与专家表示,食品安全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必须加大对食品安全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用法律底线守好食品安全红线。
餐厅违法使用禁用食品添加剂
亚硝酸盐,是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等一类无机化合物的总称,其会干扰人体红细胞携带氧气的能力,如食用过量,会引起全身缺氧、衰竭甚至死亡等中毒症状。
近期被曝出的上海这家餐厅,在食物中添加的正是亚硝酸盐。
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食品检测机构,对某餐厅自制的“调味牛里脊”和“香茅草味猪小排”进行了抽样检测。根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检测样品中的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指标均不合格。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明确规定:亚硝酸钠、亚硝酸钾可作为护色剂、防腐剂在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和熏、烧、烤肉等加工中使用,且最大使用量不能超过0.15g/kg,最大残留量≤30mg/kg。鉴于亚硝酸盐过量摄入存在较大危害,为保证食品安全,确保公众身体健康,早在2012年,当时的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便发布公告,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据黄浦区市场监管局相关人员介绍,涉事餐厅为改善涉案菜品外观色泽,提高销量,自2024年4月1日起,在制作“调味牛里脊”和“香茅草味猪小排”时,自行在菜品中添加使用了亚硝酸钠。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是违法行为。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黄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应采取从高从严处罚高压态度
“食品安全无底线,处罚应该无上限”“亚硝酸盐既已明令禁止餐饮商家添加,这种行为就属于明知故犯,处罚得太轻了”……事件曝光后,不少网友质疑针对商家这种不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通报显示,截至被查处时,涉案菜品共计售出货值金额为9144元。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从法律条款看,相关部门的处罚符合规定,但对于网友们的质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可以理解,“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的一大根源正是因为生产经营者有利可图,违法收益高于违法成本”。
“食以安为先,安以法为基。鉴于不少商家抱有侥幸心理,为降低违法收益、提高违法成本,建议执法机构在执法中对不法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取在法定幅度内从高从严处罚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刘俊海指出,食品安全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众的生命健康,对于此类违法行为要坚决做到零容忍,除行政处罚外,也要视情节加大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力度,让不法分子付出沉重代价。
在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看来,除了相关部门要严厉处罚不法行为外,消费者在遭遇食品安全问题时也应积极用法律武器维权。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了惩罚性赔偿规则,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这一条款明确了消费者在遭受食品安全损害时的索赔权利,对商家不法行为的惩处力度较大。”陈音江认为,在保障食品安全问题上,除了要呼吁商家自律、相关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外,消费者积极主动维权并向监管部门提供线索也是重要一环。实践中,部分消费者在遭受侵害时往往会出于怕麻烦或考虑没造成太大影响就放弃维权,却恰恰纵容了不法商家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是对生产经营者的监督。
建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
作为一名食品行业从业者,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新乡市糖业烟酒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买世蕊一直高度关注食品安全问题。
“对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必须加大违法成本,让不法分子倾家荡产,无力翻身。”买世蕊提出,应不断加大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用法律底线守好食品安全红线。
为全力守护民众“舌尖上的安全”,检察机关也在持续加大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数据显示,2023年共立案23754件,其中涉食品安全18827件。
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也是买世蕊关注的领域。她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检察机关提起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还缺乏法律明文授权,公益与私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衔接、惩罚性赔偿金与行政罚款、刑事罚金衔接,惩罚性赔偿金管理制度等问题亟待解决。
“对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进行惩罚性赔偿,发挥引领警示教育、预防再犯效果,不仅符合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职能作用,也有助于倒逼商家去追求产品品质、规范自身经营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买世蕊建议,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通过增加违法行为人惩罚性赔偿金额,加大其违法成本。
买世蕊认为,可在检察公益诉讼专门立法中对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权力、适用规范、计算规则等作专门规定。当前,为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法律依据供给不足问题,可先探索研究出台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文的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等,为检察机关提起食品安全领域惩罚性赔偿,进一步保护食品安全提供法律依据。